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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录入时间:2023-09-25 15: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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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 为了规范市红十字会项目管理工作,提高项目执行能力,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河北省红十字会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指项目是市红十字会开展的人道救助项目、援建项目、各类合作项目、市本级财政专项项目和市红十字会引进的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河北省红十字会项目等各类发展项目。

第三条  项目申报需提交项目计划书。援建项目统一使用总会制定的项目计划书。

第四条  项目立项由市红十字会集体研究确定,并根据具体项目情况邀请有关方面人员参加。市红十字会对根据申报项目的县(市、区)对项目实际需求、政府对项目支持程度、红十字会执行能力等安排项目,力求项目效益最大化,适当向欠发达地区、受灾地区倾斜。

第五条  项目预算的编制应依据项目计划书进行,要细化各项费用,标明每项预算的计算标准并根据实际需要测算具体的数额,合理申报。

第六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严格按照项目计划书规定的范围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销、变更、追加等情况,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项目物资的采购在项目计划书中有具体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如物资在政府采购名录中,按照协议供货采购,不在采购名录中的,须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竞争性磋商和市红十字会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进行采购。采购物资或服务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符合公开招标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等采购方式须成立3人以上单数组成的询价小组。市红十字会妥善保存相关的公示、公告、合同、票据等文件并对项目采购的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八条  市红十字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项目组织内部或外部审计。

第九条  市红十字会指定专人负责项目执行工作。负责项目执行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业务知识与技能,尽可能保持人员的稳定。

第十条  市红十字会对援建项目和合作项目实施宏观管理,检查、监督和评估项目的执行情况,负责对外联络与沟通。指导、督促县(市、区)红十字会和合作单位,落实项目计划,组织项目实施、检查、评估及修正,及时向市红十字会通报项目执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寻求共同认可的解决措施。

第十一条  项目督导以项目计划书的内容为依据,按照项目目标、实施进度、资金使用情况等要素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确保项目顺利执行。

第十二条  市红十字会应当同县(市、区)红十字会项目涉及的政府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及其他组织和单位建立良好的合作伙伴关系。

第十三条  市红十字会根据项目目标、活动内容、资金预算和项目执行效果组织评估活动。

第十四条  援建项目竣工试用后一个月内应提交项目报告,报告应当以项目计划书为依据,按照项目目标、实施进度、受益情况、资金使用等要素,规范、准确地反映项目执行情况,并附由具备资质的监理等相关单位出具的项目工程质量合格证明、工程决算或审计报告、体现铭载捐助方善举的项目碑记照片、大于或等于援建资金数额的工程基建或购置相关设备设施的发票复印件等。

第十五条  项目档案是项目执行的实证,应当妥善保存项目相关文字和影视资料,包括项目计划书、会议记录、请示批示、财务票据、项目报告、财务报告、采购合同及报价、招标资料、新闻报道、图片、照片和影视资料等。

第十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省红十字会对援建项目另有规定的或与援建方另有约定的,遵从其规定或约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邯郸市红十字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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