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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工作者荣誉证章颁发办法
录入时间:2020-07-22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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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26日中国红十字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增强中国红十字会的凝聚力和工作人员的荣誉感,激励广大红十字会工作者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根据《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机关、直属单位在编的专职工作人员,从事红十字会工作年限满5年的,可以颁发铜质荣誉证章;从事红十字会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可以颁发银质荣誉证章;从事红十字会工作年限满20年的,可以颁发金质荣誉证章。

第三条 受过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刑事犯罪的,不颁发荣誉证章;发现弄虚作假者,收回其荣誉证章;本办法下发前已故人员不追授;调离红十字会的不颁发。

第四条 从事专职红十字会工作的年限,以本年6月30日为统计时点,按累计周年计算。

第五条 从事红十字会调离后又回到红十字会工作的,其红十字会工作年限累计算。由红十字会批准脱产进修学习,学业完成后回到红十字会工作的,其学习时间计入红十字会工作年限。除因公致病、致伤者外,全休时间在1年内的,可连续计算红十字会工作年限;超过1年的,应从红十字会工作年限中扣除。年度考核为“不称职”的,延缓一年颁发。

第六条 在红十字会离退休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七条 荣誉证章每2-3年颁发一次。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制作,以中国红十字会名义颁发。金质、银质、证章由总会颁发,铜质证章由省级红十字会代发。获得金质奖章后不再重复颁发。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填写《中国红十字会工作者荣誉证章呈报审批表》一式三份,逐级审核上报。由省级红十字会审批汇总并统一报送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备案。每年备案截止日期为7月31日。

第九条 《中国红十字会工作者荣誉证章呈报审批表》由总会、省级红十字会和填报单位各存档一份。

第十条 本办法自中国红十字会第八届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中国红十字会总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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