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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二)
录入时间:2020-07-16 15:2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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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地方、行业和基层组织机构

第三十九条 地方红十字会

(一)县级以上地方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

(二)各级地方红十字会的权力机关是同级会员代表大会。各级地方红十字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由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召集,如遇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召开,延期的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三)各级地方红十字会建立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任期五年。有3名以上(含3名)专职常务理事的红十字会,需设执行委员会。

省、市、县级红十字会名誉会长由同级理事会聘请当地主要领导担任。

(四)省、市、县级红十字会会长一般应推选当地同级政府现职领导担任,其工作变动时应及时改选。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应保持相对稳定。常务副会长为本级红十字会机关法定代表人,主持日常工作。

(五)省、市级和有条件的县级红十字会应根据有关规定,经批准后设立中国共产党党组。

(六)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具备能够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条件。

第四十条 行业红十字会

全国性行业成立的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的行业红十字会,由中国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其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由行业红十字会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决定。

行业红十字会按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遵循本章程,结合本行业特点开展工作。

第四十一条 基层组织

城市街道(社区)、农村乡镇(村、组)、企业和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中建立的红十字会为基层组织。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主要职责是:发展会员、志愿者,宣传普及红十字知识,开展人道主义的救助活动,举办应急救护培训、群众性健康知识普及及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充分发挥红十字社区服务站、红十字救护站、博爱家园、博爱学校、博爱卫生院(站)等红十字基层阵地的作用,开展具有红十字特色的活动,参与基层治理,广泛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

第七章  特别行政区组织机构

第四十二条 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为中国红十字会高度自治的地方分会。

第四十三条 特别行政区分会依照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结合特别行政区实际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 特别行政区分会可参照本章程,依据特别行政区法律法规制定组织规程或组织条例,并报总会备案。

第八章  经费和财产

第四十五条 红十字会财产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捐赠的款物,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

各级红十字会的财产使用应与中国红十字会宗旨相一致。

各级红十字会对接受的境外捐赠款物,依法建立专项审查监督制度。

各级红十字会应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对会费的使用和管理,按《中国红十字会会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九条 各级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的经费和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第五十一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是中国红十字基金会的业务主管单位。省级红十字会可依法建立基金会,地方红十字会可设立专项基金。

第九章  标志  会徽  会旗

第五十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其使用方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红十字标志标明性使用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会徽为金黄色橄榄枝环绕的白底红十字。

第五十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的会旗为白色旗帜正中央印制中国红十字会会徽。

第五十五条 全国各级红十字会统一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和会徽、会旗。

红十字标志、红十字旗、中国红十字会会徽和会旗(样式附后)以及会员证、团体会员标牌、荣誉证书等需用红十字标志的,应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禁止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所称“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是指一九八六年十月日内瓦国际红十字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中确立的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和普遍七项基本原则。

本章程所称“日内瓦公约”,是指中国批准的于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订立的日内瓦四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本章程所称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一九七七年六月八日订立的《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和《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本章程所称国际人道法,是指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依据条例和惯例,以保护不直接参与军事行动(如平民百姓)或不再参加军事行动(如军队的伤、病员和俘虏)的人员为目的、规定各交战国或武装冲突各方之间交战行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是其主要组成部分。

第五十八条 中国红十字会英文译名为: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第五十九条 地方和行业红十字会的名称为: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后加“红十字会”;对外交往中的称谓为: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前加“中国红十字会”,在行政区域名称或行业名称后加“分会”,英文译名为:

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XX Branch ”。

第六十条 基层组织的名称为:城市街道(社区)、农村乡镇(村、组)、企业和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名称后加“红十字会”。

第六十一条 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的名称为:“中国××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英文译名:The Red Cross of the XX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简称:“××红十字会(中国红十字会分会)”[英文译名XX Red Cross Branch of the Red Cross Society of China]。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中国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解释权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国务院备案。

       附:1. 中国红十字会会徽式样

         2. 中国红十字会会旗式样

         3. 白底红十字标志式样

         4. 红十字旗式样

 图片1.png

      说明:1.底:白色;2.十字:正红色;3.橄榄枝:金黄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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